【原標題:廣州“第一貪”的“資本戲法”】
  張新華在法庭上受審資料圖片
  12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新華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合併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新華當庭表示上訴。
  從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開始,52歲的張新華一直認為,司法機關對於他犯下的事有些過於“小題大做”,他自始就認為自己不至於被判死刑。
  然而,無論張新華承認與否,其貪污2.84億元、受賄近億元的事實,讓其系列案成為了廣州反貪史上案值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同張新華一同被起訴的還有18名被告人,其中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的12人,包括張新華,白雲農工商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張福來,白雲農工商原總經理助理章國春等人;涉嫌行賄犯罪的7人,包括廣州市潤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澤明、廣州宏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游德武等人。
  多種手段騰挪國有資產
  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三處副處長郝建民參與辦理了張新華案,他表示,張新華到現在都沒有意識到自己所作所為後果有多嚴重,還一度認為自己可以被從輕發落。
  整個案件至少要追溯到10餘年前。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下稱白雲公司)成立於1979年11月,由廣州市農場管理局屬下的白雲山農場、九佛農場、沙田果農場、黃金圍農場等聯合組成。1984年12月,白雲公司被確定為處級單位,1985年正式登記註冊成為國有企業。隨後白雲公司陸續投資設立多家子公司或參與國有聯營公司,逐漸壯大。
  張新華1994年5月進入白雲公司的管理層,自1998年6月開始,張新華便一直擔任白雲公司總經理,負責其全面工作。
  2003年,因為城市發展,廣州市農場管理局被撤銷,張新華不再受制於主管單位,開始在白雲公司大權獨攬。因為白雲公司經營不善,被法院查封,很多債務需要處置,還有員工需要安頓,張新華就與白雲公司原董事長張福來、白雲公司原總經理助理章國春等5名白雲公司主要領導商議,並最終達成一致,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決定共同出資成立新公司,並將白雲公司及下屬公司的資產轉移至新公司。
  同年5月26日,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廣田公司)正式登記成立,張新華、章國春各出資6萬元占20%的股份,張福來等其他幾名領導成員各出資3萬元占10%的股份,其董事會、監事會等領導班子構成,與白雲公司基本一樣。除了領導成員占股份以外,白雲公司的一家全資子公司白雲雙燕公司也占了20%的股份。
  幾天后,張新華和章國春便分別代表白雲公司和廣田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理財合同,合同約定:白雲公司將不定額資金不定期轉交廣田公司存管,廣田公司則以月利率千分之一計算收益回報給白雲公司,理財期限為3年。
  這樣一來,張新華就陸續將白雲公司的資金轉移到廣田公司,包括房產、土地、債權。這個過程,張新華動用了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多種手段。
  例如,2004年,因為白雲公司此前與同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以白雲公司的兩處房產為抵押,而白雲公司到期沒能還款,就與廣田公司簽訂一份協議,由廣田公司出資530萬元購買抵押房產,購房款用於白雲公司償還其債務。而事實上,白雲公司的這兩處房產在變賣的時候,估價已經達到了1446萬元,房產過戶以後,至2010年,廣田公司更是獲得了363萬元的租金收入,以及徵地拆遷補償款812萬元。更為荒唐的是,當時廣田公司的購房款主要就來源於白雲公司的代管資金,連土地出讓金都是白雲公司給的。
  除了低估資產,張新華甚至玩起了“自己與自己打官司”的伎倆。2005年2月,白雲公司下屬的元下田果園場(章國春在該果園場擔任經理)突然找到廣田公司,要求借款1600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7個月以內還清。而在當時,擁有電鍍廠、釣魚鉤廠、摩托車配件廠等工廠的元下田果園場,經營效益一直很好,並沒有嚴重負債的情況。
  這筆蹊蹺的借款,元下田果園場最後沒能還上,廣田公司便起訴至法院。經過一場官司,元下田果園場被判將其位於白雲區叢雲路的一套房產以612萬元的價格以物抵債轉讓給廣田公司。白雲雙燕公司又提出,願意為元下田果園場提供擔保,如果元下田果園場不能償還債務,白雲雙燕公司願意以其天河區的一套房產作價抵償,最後,該處房產以397萬元的價格以物抵債給了廣田公司。就這樣,兜兜轉轉一圈,廣田公司就順利地以1000餘萬元的價格,將元下田果園場和白雲雙燕公司共計2萬多平方米的房產收入了囊中。
  廣田公司成立不到兩年,張新華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決定對股權分配進行進一步調整。最開始以公司名義入股的白雲雙燕公司也顯現出“幌子”的本質:在張新華的安排下,白雲雙燕公司占有的廣田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了白雲公司的一些中層幹部和下屬公司的負責人。至此,廣田公司變成了完全的私人股份公司。
  大肆受賄近億元
  數年間,張新華的一系列舉動,引起了公司內部人士的不滿,陸續有人向有關部門舉報。張新華決定將資產進行再一次轉移。
  2006年3月,張新華自行成立了私營性質的廣州市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雨田公司),股東仍然是他和之前白雲公司的幾名領導成員張福來、章國春等人。同年4月11日,張新華決定由新雨田公司出資45萬元購買廣田公司全部股份,其中10%的股份由張新華代新雨田公司持有,廣田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張新華、新雨田公司。
  據張福來回憶,收購廣田公司甚至沒有經過資產評估,只是由廣田公司召開了一次董事會便決定了,幾乎所有人都知道張新華的用意,是要將廣田公司的資產轉移到新雨田公司。
  接下來,2006年至2011年2月,張新華任新雨田公司董事長。其間經過多次虛設債務、低估資產等運作,張新華將廣田公司的資產,陸續轉移到新雨田公司名下。直至2013年案發時,新雨田公司資產被估價為2.84億元,張新華則以張玉群、廣州和弦貿易有限公司等名義實際控制、持有新雨田公司25.38%的股份,摺合人民幣高達7227萬元。
  除了大肆吞進國有資產,張新華還利用職務便利,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巨額賄賂。其單筆受賄金額之大,在廣州反貪史上,也稱得上數一數二。
  張新華最大的兩筆受賄,一筆來自於廣州市潤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潤越公司)的董事長何澤明。2010年,白雲公司下屬的白雲家禽公司拍賣一塊總用地面積為9.16萬平方米的土地,張新華想起之前結識的何澤明,便跟何澤明通了電話。電話中,張新華暗示何澤明,如果他願意出錢,就可以毫無障礙地拍下那塊地。何澤明同意後,張新華找何澤明要了1650萬元的好處費,隨後便安排廣州市產權交易所設定競拍者必須取得東平村的同意購買確認書,而又讓東平村只給潤越公司出具確認書。這樣一來,潤越公司便以唯一競拍人的身份順利拍得這塊土地。
  2011年,白雲家禽公司又有一塊土地要轉讓,這塊土地其實是廣州宏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宏新公司)從白雲公司買的,當時張新華給宏新公司的董事長游德武提供了便利,但游德武一直沒有付清轉讓款,所以土地也未過戶。張新華提議何澤明將這塊土地接手過去,但要支付3000萬元好處費給他,其中1500萬元是給游德武的補償款。何澤明同意了,給了張新華3030萬元,其中1500萬元直接匯入了張新華指定的香港賬戶。
  同年,張新華用同樣手段,在江門形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受讓廣田公司取得的江門農藥廠債權和相關地塊時提供幫助,收受了江門形基公司董事長梁傍遠2700萬元的賄賂。這是受賄金額第二大的一筆。
  根據廣州市檢察院起訴書認定,張新華共計受賄達9780萬元人民幣、238萬港元,數目驚人。
  自稱是在保護國有資產
  郝建民向記者回憶整個案件的辦理經過。檢察機關開始對張新華案件進行立案調查,是在2013年夏天,廣州市紀委首先對他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存在經濟問題。
  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收到廣州市紀委的案件移送函之後,對張新華進行了立案偵查。因為張新華曾被多次舉報,對這種調查非常敏感,而且他本身也是個“裸官”,多年以前就離了婚,前妻帶著他們的孩子移民到加拿大去了。所以偵查必須秘密進行,否則一旦打草驚蛇,張新華極有可能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逃離出境,後果不堪設想。
  於是,廣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彭孟柬果斷決定成立專案組,啟動偵查一體化偵查模式,組織市院偵查一處和天河區檢察院反貪局開展偵查。
  辦案人員發現,白雲公司的經濟運作非常不正常:近幾年來,白雲公司作為債務人發生多起債權債務糾紛,多數情況下都以自身地產作抵押,其後以物抵債,評估價格都低得離奇;而且好幾個官司,都是自己(白雲公司)跟自己(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打。還有就是,白雲公司領導層的親戚、朋友占據了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股東名單的一大半,例如新雨田公司的股東佟麗冰是張福來的妻子,朱莎是白雲公司副經理陳宇航的妻子等等。
  而張新華還為他的侄子石志文與他的司機張桂新在香港安排了職務。香港新元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元公司)、廣州和弦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和弦公司)就是張新華授意,讓石志文二人成立的。張桂新是張新華的心腹,深受張新華信任,收錢時,張新華就叫張桂新去取,然後存入新元公司和和弦公司的賬戶。兩人在香港,還屢次幫張新華將贓款匯至其前妻的賬上,供遠在異國的家人消費。
  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廣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搜集了足夠的證據,認為張新華確實涉嫌貪污、受賄等犯罪,2013年9月16日,該院部署了一次全省範圍的抓捕行動,一舉將張新華及其他涉案人員捉拿歸案。
  被捉拿歸案的張新華,坐在審訊室里,談吐依然很冷靜。“我是在保護國有資產。”張新華一口咬定自己沒有侵吞公產,而是為了企業好。
  到案一周後開始交代
  按照審訊期間和弦公司一名證人的說法,張新華在出事前叮囑她,如果有紀委來找,就儘量撐一個星期,如果一個星期後還沒有變化,就如實交代。張新華給自己設定的抵抗時間,也是一個星期左右。“後來,他就都交代了。”郝建民說。
  2013年9月16日,張新華被刑事拘留,一周以後,張新華開始陸續供述犯罪經過。9月30日,廣州市檢察院對張新華宣佈了逮捕。
  2014年12月9日,張新華案等來了廣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
  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吳筱萍告訴記者,在對張新華進行初查時,其行為涉嫌何種犯罪,尚不清晰。張新華利用國有企業改製的契機,轉移私吞國有資產,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兩個罪名,一個是貪污罪,一個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隨著偵查工作的深入,辦案人員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主要表現為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屬單位犯罪,而貪污罪則是部分領導私自決定瓜分資產,屬個人犯罪,張新華等人的行為符合共同貪污的特征。最後廣州市檢察院以貪污罪將張新華起訴到法院,而法院的一審判決也支持了這個判斷。
  對於國企改製過程中產生的腐敗現象,吳筱萍認為,在張新華案之前,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就查處了一些類似案件,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一是案值較大,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二是披著合法的外衣,犯罪行為較為隱蔽。張新華等人設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行為,是公開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監管並制止。而且,張新華獨攬白雲公司大權的情況,也應當讓人反思國有企業的一把手負責制在權力制衡上的明顯缺失。  (原標題:廣州第一貪的資本戲法:借幌子公司鯨吞2.84億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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