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尤其是方便“營改增”後的小規模納稅人儘快熟悉成都國稅網上申報工作,成都國稅近日將小規模納稅人網上申報操作流程進行了編輯整理,編印發放了《小規模納稅人網上申報操作流程》宣傳單,用網絡截圖和文字方式介紹了系統登錄、填寫報表、申報確認、查詢扣款、打印報表等五個關鍵流程的操作步驟,讓納稅人可以一目瞭然地瞭解掌握網上操作,增強了網絡申報輔導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成都市國稅系統20個區(市)縣辦稅服務廳正在發放《小規模納稅人網上申報操作流程》宣傳單,供納稅人免費領取使用。
  最新稅收政策提示:
  1、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通知稱自2013年9月1日起,精料補充料屬於(財稅〔2001〕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範疇,可按照該通知及相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
  2、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通知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中“其他原料”、相關“產品”、“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等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並強調:
  (1)納稅人生產加工的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產品,無論以何種名稱對外銷售或用於非連續生產應徵消費稅產品,均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2)產品名稱雖不屬於成品油消費稅稅目列舉的範圍,但外觀形態與應稅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於生產加工應稅成品油的產品,如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其他方法可以確認屬於應徵消費稅的產品,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3)按47號公告和50號公告規定視同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的產品、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上述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及按47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准予按規定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費稅退稅政策的產品除外。
  (4)納稅人生產、銷售或受托加工按規定視同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的產品,應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後註明“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或“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加工”。購貨方或委托方以該產品為原料生產應稅消費品,憑上述憑證辦理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手續。
  50號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商報記者 肖剛  (原標題:圖文並茂教小規模納稅人網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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